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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统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的通知 |
文章来源:人力资源处 责任编辑:sj 内容录入:人事处 发布时间:2012-09-03 浏览次数:0 |
| 各部门、单位: 适值教师节来临之际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教师法》和《高等教育法》,推进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,弘扬师德,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爱岗敬业,遵守职业道德,以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迎接教师节的来临。请各单位将“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”(自从事教学、教育工作时间起至今年止,累计计算符合相应年限)人员名单于9月7日前报人力资源处人事科(联系电话:3616101)。 特此通知。
人力资源处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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